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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龄液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8-03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一广发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丨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8月2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885号公司三楼大会议

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思静律师、姚培琪律师出席

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2022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

2024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

885街道云顾路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

日9:15—9:25、9:30—11:30、13:00--5).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8月.2.日9:15一-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6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2,628,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22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2,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93%;

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28,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2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7月26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继发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02,619,70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本议案获得通过.0.0036

419,7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32%;反对5,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395

2024(二)《关于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102,623,48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2,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本议案获得通过.0.0033

423,4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7%;反对2,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0%;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462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2,620,94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2,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5,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本议案获得通过.0.0057

420,9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4%;反对2,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0%;弃权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386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夏泽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214,056表决结果:夏泽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夏泽民先生当选.99.59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夏泽民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4,05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8%.

2、《选举朱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214,054表决结果:朱芳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朱芳女士当选.99.59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朱芳女士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4,05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4%.

3、《选举陈叶兴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214,051表决结果:陈叶兴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陈叶兴先生当选.99.59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陈叶兴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4,05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7%.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

1、《选举刘德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213,154表决结果:刘德强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刘德强先生当选.99.5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德强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3,15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5%.

2、《选举卡钱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214,153表决结果:卡钱忠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卡钱忠先生当选.99.5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卡钱忠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4,15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5%.

(六)《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吴云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213,654表决结果:吴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吴云先生当选.99.5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吴云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3,65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1%.

2、《选举刘小忠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213,649表决结果:刘小忠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刘小忠先生当选.99.5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小忠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3,64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024本所认为,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

姚思静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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