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1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工作由公司审计部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监督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履行
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书面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内部控制相关基本制度、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案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监督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第十五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1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须至少召
开4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一条在会议召开前5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5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
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5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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