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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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4
释义....................................................4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结论意见...............................................10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宏柏新材、公司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划
《公司员工持股《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指计划(草案)》(草案)》《公司员工持股《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指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1指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元指人民币元
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关于核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9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8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宏柏新材”,股票代码为“605366”。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007841010956的《营业执照》,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法定代表人纪金树
注册资本60889.6979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12月31日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经营范围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其内容共十二章,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条所述,公司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与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重要员工合计不超过115人,其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
(6)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
6法律意见书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
(7)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1项的规定。
(8)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单个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2项的规定。
(9)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已制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
(10)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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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其他重要事项。
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行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纪金树、郎丰平属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并已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
4.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5年2月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全体监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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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
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第
(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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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公司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决议、文件,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10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
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你
202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