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7号
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忠军,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高管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苏忠军累计减持165000股,卖出金额合计1759130元;2024年11月2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40000股,买入金额442000元。由此产生所得收益32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1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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