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支性以及、《江苏必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必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
收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贞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筹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世纪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于同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1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
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月
城镇黄杨路6号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司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弘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腐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2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2,616,5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100,973,3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7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名
2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43,2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tM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积投票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
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以下无正文)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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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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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0王通
薛若冰
2025年2月0日
币事务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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