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
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何乔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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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5264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36%。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4210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42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3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3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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