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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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2025年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3: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1月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月24日15点00分,召开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198号山金金融广场 B座,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17人,代表股份49006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5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89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720%;
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89%;
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62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523%;
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000%;
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2477%。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无特别决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