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5012号
致: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凯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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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迪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凯迪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凯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凯迪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暨202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暨202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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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案》;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30日公告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13: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5月20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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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股数共计52506100股,约占凯迪股份总股本的74.7961%。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共计6100股,约占凯迪股份总股本的0.008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共计
6100股,约占凯迪股份总股本的0.0087%。
本所律师认为,凯迪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在本次会议的议案中,议案4、5、6、7、8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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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凯迪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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