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5字0324第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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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5字0324第0196号
致: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律师、赵力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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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3月
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
2025年3月24日13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位于江苏省常州市
武进区横林镇塘头路4号的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南国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3月2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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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8日发布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7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5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33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5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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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3月8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575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10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6%;反对11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权1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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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574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7%;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93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46%;反对20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8%;弃权18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张文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张文婷得票数为5734783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47833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703%。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02《关于选举张敏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张敏金得票数为5734721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47213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412%。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03《关于选举张南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张南星得票数为5734721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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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215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413%。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3.04《关于选举曹良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曹良良得票数为5736721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67217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2796%。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蔡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蔡志军得票数为5736222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6222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452%。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02《关于选举陆锦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陆锦冲得票数为573477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47718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649%。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4.03《关于选举朱奇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朱奇伟得票数为573473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947318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461%。得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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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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