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45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18911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2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兴才:
经查,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经核,伟时电子于2023年10月25日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通过Tier1与华为汽车有业务合作”。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与华为的合作方式为“间接提供背板显示模组,今年截至目前该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足0.5%”。
公司在上证e互动发回复华为汽车相关问题时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时任董秘陈兴才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核,伟时电子2021年8月16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准确;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公告中补充流动资金转回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时任董秘陈兴才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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