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
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截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4年9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217.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为5.94元/股。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