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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麾信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6-28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571)26898199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4年4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6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2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13:30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518 号 A 栋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戴建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485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567%。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序议案内容号占有效表决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股份比例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68485122

1.100.0000%0票0票工作报告>的议案》票《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68485122

2.100.0000%0票0票工作报告>的议案》票《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

68485122

3.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100.0000%0票0票>票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68481322

4.99.9944%3800票0票配方案的议案》票《关于<2023年年度报68485122

5.100.0000%0票0票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票《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68485122

6.100.0000%0票0票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票《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

68478622

7.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99.9905%6500票0票案》票《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68481322

8.99.9944%3800票0票酬的议案》票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占有效表决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股份比例《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1331003800

4.97.2242%0票配方案的议案》票票《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136900

6.100.0000%0票0票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票《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1304006500

7.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95.2520%0票

票票案》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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