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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9-11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江苏世纪同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

2024述媒体刊登了《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

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1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14:00在

10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创融大厦C座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阙伟

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1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29,68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额

下同)的80.32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

2

289,701.02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0.584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982,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4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1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议案》律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

3

案》;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1、2.01、2.0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第1-3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1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2010411206

负责人吴朴成V华诗影

<

薛若冰人

2024年9月1o日

事务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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