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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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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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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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5点00分在江苏省张家港
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16,519,7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151%.其中:
(1)出蒂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204,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3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18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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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3、《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察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64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0267%
反对1,00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6731%;
弃权1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4,296,90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8432%;
1,001,200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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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68%;
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5,438,87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07%;
反对1,07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959%;
弃权7,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4,234,200同意股,占出库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6635%;
1,073,900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0.2046%;
-
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19%.
本议察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5,441,77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21%;
反对1,07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943%: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4,237,100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7181%;
1,070,400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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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8%;
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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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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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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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李敏
2024年12月30日M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部“大原·香港·青岛凤门天津:济南“合股、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者“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化敬、西雅四·新加城、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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