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中港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1号)批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090200 股,并于
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400451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03608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902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99021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7月8日(因2024年7月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1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23年
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
行总额36913.50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新港转债”转股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月7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新港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54198股,总股本增加至400505198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9902105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8日;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即申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剩余限售股股东名称
号数量(股)司总股本比例通数量(股)数量(股)
1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29902105074.66%2990210500
合计29902105074.66%2990210500
六、发行人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解禁后,新中港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项目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9021050-2990210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1484148+299021050400505198股份合计4005051980400505198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本次变动前的股本数采用2024年6月30日的股本结构,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中港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行相应
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中港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新中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韩鹏刘劲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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