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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董事会对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共有两名独立董事,徐文韬先生和张雯瑛女士,报告期内,徐文韬先生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

12月31日;张雯瑛女士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如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文韬先生、张雯瑛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文韬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徐文韬,自2024年9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1是□否√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2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是□否√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是□否√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4是□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5是□否√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6是□否√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7是□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8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是□否√

立性的其他人员。*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徐文韬

2025年3月28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雯瑛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本人张雯瑛,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丽人丽妆”)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的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1是□否√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2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是□否√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是□否√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4是□否√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5是□否√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6是□否√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7是□否√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8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是□否√

立性的其他人员。*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张雯瑛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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