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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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派克新材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22日,贵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10:0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其中,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6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是玉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2派克新材法律意见书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9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0848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58.46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4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50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83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9670%。
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派克新材法律意见书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070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08%;
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84%;弃权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0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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