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2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3
第四章责任追究...............................................4
第五章附则.................................................5
1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对公司产生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专门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就相关
舆情处理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通过各类渠道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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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披露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各类媒体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舆情工作组的信息采集工作设立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
媒体信息的采集、跟踪、沟通等,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舆情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邮箱、电话、易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及各类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总经理通报舆情信息,通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应对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全员应对舆情信息保持敏感,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工作组应积极应对舆情信息、专项研判,合理、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报道、披露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和合规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监管部门、各类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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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勇敢面对、主动
核实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情绪对抗,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等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向主动询问的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发布媒体取得联系,积极沟通,控制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沟通,做好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易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畅通,及时向主动关心舆情的投资者传达舆情情况的相关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具体舆情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负面舆情的扩大;
(四)根据具体处置方案,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予以澄清;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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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达
到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内部有关制度、绩效考核机制或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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