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029号
致: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等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2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富宝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至15:0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4人,代表股份361311494股,占公司在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
(407116000股,下同)的比例为88.749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6084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8.63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0人,代表股份471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5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嘉阳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
4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投票权期间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5日(9:30-11:30,13:30-17:00)。在前述征集委托表决权期限内,独立董事陈嘉阳未征集到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11723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1226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2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93%;反对1226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89%;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11711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反对1239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08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46%;反对1239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48%;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11721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1212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18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68%;反对1212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18%;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