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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18证券简称:力鼎光电公告编号:2024-054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

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与海景北路交叉口西北侧 H2018G01G 地块”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71.65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如下:

1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募集资金已投入金额

1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29812.9817956.30

2研发中心升级项目5763.375859.93

合计35576.3523816.23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项目为“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本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原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与海景北路交叉口西北侧 H2018G01G地块”的新建生产基地。本募投项目原计划对地块厂房进行装修,并引进高度智能化、自动化设备及研发新技术,搭建先进光学镜头生产线,提升公司生产效率,增强产能供应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力。本募投项目已于2023年末开始逐步进入生产状态,并仍在持续投入中。

(二)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计划增加公司总部厂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一。公司研发核心力量目前仍集中在公司总部厂区,高效精准的产研互动,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因此,为合理分布内部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技术和工艺能力的持续提升,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增加公司总部厂区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原实施地点增加后实施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与海景北路交叉口西北侧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海景北路交叉口西北侧

H2018G01G地块;福建省厦门市

H2018G01G地块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揭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及研发需求,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

2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路与海景北路交叉口西北侧 H2018G01G 地块”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力鼎光电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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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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