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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楼:同庆楼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同庆楼 --%

证券代码:605108证券简称:同庆楼公告编号:2024-027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4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99987股将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1元(含税)。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6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999987股,以余额259000013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6190005.33元(含税)。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示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59000013×0.41÷260000000≈0.4084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4084)÷(1+0)=前收盘价-0.4084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马鞍山市普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基水、吕月珍、合肥市同庆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3638945特此公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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