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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应对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

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1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常设机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需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组进行汇报。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相关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监控公司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新闻报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需及时收集、整理上述渠道中有关公司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并配合开展其他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舆情风险的相关情况;

(三)响应、配合、执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2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迅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相关舆情迅

速反应、及时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一致、积极沟通: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确

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同时,公司要积极与外界媒体进行沟通交流,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解答外界媒体提出的问题和疑虑,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进一步发酵;

(三)实事求是、注重成效: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保持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公司还应根据不同舆情事件在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上的差异制定专门的解决方案,注重舆情管理的实际成效;

(四)主动面对、审慎处理: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人员应

主动面对,不得推诿、拖延。公司还应审慎进行舆情回复,信息披露必须经过内部各系统的谨慎确认。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作出快速反应并及时报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以书面、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报告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在当日立即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需向江苏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和不良影响:

1.迅速开展舆情所涉事项的情况调查,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清楚舆情所涉事项

3的真实情况;

2.积极同媒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保证与外界媒体的沟通顺畅。一旦舆

情所涉事项经核实确属虚假的,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向外界进行澄清,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投资者的问题咨询、现场来访及实地调查工作。公司要保证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并利用上述渠道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正确信息,降低有关信息的不透明程度,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的可能,防止不实舆情对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

4.公司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在各类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及时应对可

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对该次舆情事件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及时进行内部整改,降低负面舆情发生的可能。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如有关行为构成侵权、违约的,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当严

格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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