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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九丰能源、公司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1《自律监管指引第1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陈伟。
元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九丰能源的委托,作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九丰能源相关会议文件、《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的
2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九丰能源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一)2024年6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2024年6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三)2024年6月21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五)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3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于2024年9月3月披露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4年9月6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3911元/股。
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因此,公司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由13.17元/股调整为12.78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陈伟
2024年12月31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