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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4]字0709第0001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010-85879199传真:010-85879198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4]字0709第0001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6月21日召开的2024年

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22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1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786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04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选举周家儒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 Richard Zhou(周隆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周崇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黄正荣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丁蓓蓓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王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陈海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朱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刘元军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选举郑昌伦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等人员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之后,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86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

序号%当选比例()

2.01选举周家儒先生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Richard Zhou(周隆

2.02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78601000100.0000是

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周崇龙先生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黄正荣女士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丁蓓蓓女士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序号当选比例(%)

3.01选举王许先生为第六届董78601000100.0000是

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陈海生先生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朱健先生为第六届董78601000100.0000是

事会独立董事(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案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议有效表决权的序号当选比例(%)

4.01选举刘元军先生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选举郑昌伦先生为第六届78601000100.0000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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