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担任冠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冠盛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釆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上市公司名称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88
注册资本18208.9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1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儒
联系电话0577-862918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2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5、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査报告或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3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部分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部分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部分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见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冠盛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
4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
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冠盛股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冠盛股份对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査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冠盛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国金证券认为,冠盛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了审阅,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的
5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冠盛股份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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