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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签字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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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2024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2022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L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

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None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6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2024

司、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日.15

None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7日下午14点在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4,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67.3612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0.0071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4,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368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6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取得了网络表决结果.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夏永辉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2.审议《关于陈甜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3.审议《关于董毅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4.审议《关于夏秀华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5.审议《关于陈芳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3.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陈卫波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3.02.审议《关于韩云钢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3.审议《关于刘鼠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4.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王海霞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4.02.审议《关于邓中文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2024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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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20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2

马茜芝

7a

负责人收经办律师:DV

沈国权金伟影

x年62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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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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