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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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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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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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2024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2022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L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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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
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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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6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2024
司、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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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7日下午14点在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4,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67.3612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0.0071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4,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368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6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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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取得了网络表决结果.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夏永辉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2.审议《关于陈甜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3.审议《关于董毅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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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4.审议《关于夏秀华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2.05.审议《关于陈芳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3.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陈卫波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3.02.审议《关于韩云钢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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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审议《关于刘鼠宏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4.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王海霞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4.02.审议《关于邓中文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5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10.000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2024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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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20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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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茜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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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负责人收经办律师: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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