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汤阴豫鑫”)、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己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十十条第十一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本在公司议本本次交易方的的董事会开日前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