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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东方证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

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东方证券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10980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交易金额孰高值、资产净额

和交易作价孰高值以及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未达到50%。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价格计算依据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699202.90133482.70109800.00133482.7019.09%资产净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324343.1054503.21109800.00109800.0033.85%

益)

营业收入280843.5891883.25/91883.2532.72%因此,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德水、余建明、

1程新平、徐小荣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非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亚峰冯研陈心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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