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
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
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东方证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亚峰冯研陈心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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