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
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等内容。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初步确认意向、讨论交易事项可行性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亚峰冯研陈心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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