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
谭精忠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已详细披露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精忠,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不具有瑕疵且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完成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购买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