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张其宾、谭瑞清、汤阴豫鑫、谭精忠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糖醇”)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计持有豫鑫糖醇
100%股权。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批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东方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
司的审计机构;
14、上市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该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聘请北京鼎立众诚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材料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亚峰冯研陈心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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