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华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证券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精忠,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所有权,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完成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亚峰冯研陈心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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