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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6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2月7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宫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下年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庄君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上年9:15-9:25,

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

月24日上年9:15至2025年2月24日下年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050,88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2328%.(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易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人员视频出席),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摘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庄君新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63,931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25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44,831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1%.

庄君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2关于选举余海洁安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35,598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16,498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2%.

余海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3关于选举刘贤军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29,597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10,497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6%.

刘贤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4关于选举宁继鑫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30,599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11,499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4%.

宁继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田景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55,105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36,005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9%.

田景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张惠虑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115,933,599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14,499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7%.

张惠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费锦红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30,498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11,398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34%.

费锦红安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下风燕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42,606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23,506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7%.

小凤燕安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02关于选举播℃十萍女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5,939,596获得选举票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0,120,496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3%.

潘叶萍女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中减

钟梦婷

负责人:收经办律师:陈晓

沈国权陈晓曼

M

-

20年2月2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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