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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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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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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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宫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年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宁继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6日上年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年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贵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452,2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4826%.(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别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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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频出席),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116,156,52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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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746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7,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9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5%;弃权16,200股,占出庸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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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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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7经办律师:
沈国权郑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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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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