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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宫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年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宁继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6日上年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年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贵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452,2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4826%.(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别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额.)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频出席),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116,156,52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746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7,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9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5%;弃权16,200股,占出庸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钟梦婷

002M

负责人:7经办律师:

沈国权郑康达

0

M

2024年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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