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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0693-10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环球

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1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

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宜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境外法律事项等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2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3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在内的各项议案。

2.2023年4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3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在内的各项议案。

4.2023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

4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24日。

发行人已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6.2024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202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202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2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发出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2月2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方案》”)、《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拟发送对象名单》”)等文件启动本次发行。《拟发送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5年2月2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7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79家其他投资者,共计263名特定对象。

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即2025年2月26日)至申购日

(2025年3月3日)上午9:00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特定对象发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申购报价单》”)等认

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以及申购保

证金、锁定期安排等内容,《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上述《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6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查验,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即2025年3月3日上午9:00-12:00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29份《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根据投资者的保证金缴纳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申购文件,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上述投资者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9000.00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0.0740000.00

3包头市九原区久晟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19.884500.00

4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374500.00

5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285000.00

18.115300.00

6纪金树18.525300.00

19.305300.00

7夏乾康19.384500.00

17.506000.00

8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7.158000.00

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金

920.2090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18.014505.00

19.134500.00

11薛小华18.535000.00

18.035500.00

12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18.505500.00

13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产品18.504500.00

20.034500.00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

1419.185000.00业(有限合伙)

18.185400.00

18.104500.00

15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共同基金

17.165000.00

19.3110000.00

16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7913500.00

17.5914900.00

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玖鹏旭泰2号私募证券投19.509100.00

17

资基金19.0013040.00

7序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认购对象号(元/股)(万元)

18.1015338.00

18.716350.00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088930.00

17.509650.00

19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19.757000.00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2018.984500.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2118.984500.00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

2218.984500.00资产组合”)

23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254605.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418.714576.00

20.3024000.00

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定增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2519.2327000.00业(有限合伙)

18.1630000.00

18.885000.00

26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385500.00

17.856000.00

27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245000.00

19.307710.00

2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019571.00

18.1932708.00

19.537200.00

2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21450.00

18.5226690.00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上述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他所需的附件;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00元/股,发行股数为91368421股,募集资金

8总额为1735999999.0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

况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元)号

1童建国7894736149999984.00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1052631399999989.00

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定增捌号股权投资合伙

314210526269999994.00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玖鹏旭泰2号私募证券投

46521061123900159.00

资基金

5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6315799999983.00

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

6473684289999998.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5789477099986.00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8947371999987.00

9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368421069999990.00

10纪金树278947352999987.00

11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3157849999982.00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

12263157849999982.00企业(有限合伙)

13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3157849999982.00

14包头市九原区久晟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236842144999999.00

15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6842144999999.00

16夏乾康236842144999999.00

17薛小华236842144999999.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确定程序与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

关决议、《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签订股票认购协议经核查,发行人已与最终确定的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股票认购协议》”),对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股票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9(五)缴款及验资2025年3月3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

2025年3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032 号),验证截至 2025 年 3 月 6 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735999999.00元

2025年3月7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

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5年3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3月1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033 号),验证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9136842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5999999.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4150943.40元(不含增值税),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85253.2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0163802.37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91368421.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628795381.37元。截至

2025年3月10日,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70492025.00元,股本为人民

币470492025.00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

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风险

10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未超过35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其核查结论如下表所示:

序与风险承受能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号力是否匹配

1 童建国 C4 普通投资者 是

2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定增捌号股权投资合伙

3 A类专业投资者 是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玖鹏旭泰2号私募证券投

4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资基金

5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衢州信安众合股权投资基

6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C5 普通投资者 是

10 纪金树 C4 普通投资者 是

11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

12 A类专业投资者 是企业(有限合伙)

13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5 普通投资者 是

14 包头市九原区久晟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C4 普通投资者 是

15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4 普通投资者 是

16 夏乾康 C4 普通投资者 是

17 薛小华 C5 普通投资者 是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无需备案/登记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备案手续

的情况如下:

11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头市九原

区久晟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童建国、纪金树、夏乾康、薛小华为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

2.需要备案/登记的情况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定增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信安众合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玖鹏旭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12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诺

函等文件,除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童建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外,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股票认购协议》等有关

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劲容项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沈博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智淳“““““““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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