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证券简称:永和股份公告编号:2024-100
债券代码:111007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向关联方童嘉成先生续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
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相关房产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共计1548000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的交易次数为1次,累计交易金额为516000元;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拟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童嘉成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童嘉成先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的43套房屋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年租金为516000元,租金共计1548000元。
2.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童嘉成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童
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
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童嘉成先生,男,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历任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4月至2024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和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4年10月29日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联人关系介绍
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6014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拟用作公司员工宿舍,租赁房屋共计43套,租赁面积合计4342.98平方米。
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的房产为童嘉成先生自购的商品住房,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遵守了“自愿、平等、等价”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童嘉成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主体:
出租方(甲方):童嘉成
承租方(乙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2.出租房屋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
3.房屋面积:共计租赁43套,总面积为4342.98平方米
4.租赁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共计36个月。
5.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套每年人民币12000元,共计租赁43套,
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为人民币51600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1548000元。
本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员工住宿环境,有利于稳定公司优秀人才队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用作员工宿舍,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管理需要,保障员工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开展,双方依照“自愿、平等、等价”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租金,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从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经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过去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内蒙永和与关联方童嘉成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童嘉成先生租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相关房产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租金共计1548000元,按年支付,年租金为人民币516000元。2023年12月,内蒙永和向童嘉成先生支付了第三个租赁年度租金人民币516000元。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