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及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审批批准未达到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权限的交易(提供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等专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除
外)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职责包括:
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项目建设、产品市场策划与销售、原料采
购、物资管理、产品研发、品质管理、技术管理、后勤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分管财务工作。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包括: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决算、财务报告、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财务披露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章总经理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要事项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生产经营分析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指令性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于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报告和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准备和递交。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后,对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
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定期(每月一次)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