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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1589号
致: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杭州
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2024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2024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024《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5董事会已提前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项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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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周一)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
月明路199号趣链产业园1号楼1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祥
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相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9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33,327,7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111%,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日)下午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6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2,557,9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83.1187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2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6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2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9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3,19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7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5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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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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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14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43%;
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54%;弃权67,4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3
13,008,9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98.5941%;反对1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8951%;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08%.
2、《关于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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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32,98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81%;
反对2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52%;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67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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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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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4经办律师:
崔妤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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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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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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