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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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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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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曹佩凤,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1-决定书》(〔2025〕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于2019年12月24日至今,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某杰、钱某、郑某珍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曹佩凤还存在控制并操作账户组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形。针对前述短线交易行为,经计算,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383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金额11416524.5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曹佩凤作为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时任董事,控制并操作账户组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份,构成短线交易,涉及股份数量、金额较大,且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2-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曹佩凤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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