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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0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95证券简称:甬金股份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636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于

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0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4年12月4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曹佩凤女士:

曹佩凤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曹佩凤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10月20-24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纪群向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素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素贞开展政策

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纪群通过微信收到申素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

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年10月31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

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纪群、申素贞等。

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年11月3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3.43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于2022年

11月3日晚间。虞纪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2号,虞纪群与申素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素

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凯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素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年8月24日,申素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纪群后,程凯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纪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凯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纪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虞纪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其中虞纪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二)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1.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

曹佩凤与虞纪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2.账户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是“张**”证券账户,2021年2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朝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24******36;2023年3月2日“张**”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41****53。二是“钱*”证券账户,2020年9月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73。三是“郑**”证券账户,2021年8月1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22。

3.两次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额3013424.9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60000股成交金额1473946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股,成交金额1539478.9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117400股,经计算,盈利549164.97元(含账面盈亏)。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钱*”“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额8191743.5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258900股,成交金额5138580.5元;“钱*”证券账户共买入

143600股,成交金额2993193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3000股,成交

金额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402500股,经计算,亏损

666332.16元(含账面盈亏)。

4.曹佩凤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年8月25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2023年8月28日控制并操作“钱*”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5.曹佩凤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二、曹佩凤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钱*”“郑*”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

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383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

金额1141652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交易相关证券;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2745824.85元罚款。

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

凤女士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二)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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