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2002号
致: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月25日在相关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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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25日公告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YUJASONCHEN(辰杰)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14: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
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2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浙江三溪市灵洞乡料头取999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68名,共计代表股
份145,300,054股,占甬金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10%.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05,400股,占甬金股份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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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1.48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的表
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45,225,65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
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议案获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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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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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
M
负责人:收
马宏利
吴-77
经办律师:
吴正绵
中4
经办律师:
尹德军
二O二五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