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1证券简称:至正股份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上市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停牌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交易对方参与项目筹划、讨论、实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
(五)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七)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
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截止2025累计买累计卖序年2月28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期间入出号日结余股数
(股)(股)
(股)
上市公司副2024.4.18700-
1张志勇总裁张斌的0
父亲2024.5.30-2024.6.4-31000
2024.8.30-2024.9.10-220000
交易对方海
2024.9.272030010000
南博林京融
2林仁颢创业投资有2024.10.8-2024.10.10-409400225700
限公司的董
2024.10.30-2024.10.3132600-
事、经理
2024.11.4-7800
3张燕交易对方2024.9.253200-5200截止2025
累计买累计卖序年2月28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期间入出号日结余股数
(股)(股)
(股)
2024.9.27-8000
2024.8.1416000-
交易对方张2024.10.8270062700
4王四海310400
燕的配偶2024.10.31-15500
2024.11.4-32400
交易对方张2024.7.25-2024.8.24900-
5王圣棋3700
燕的儿子2024.9.30-3700
交易对方通2024.4.10-2024.7.4115100100富微电子股
6石磊份有限公司0
的董事长、2024.8.30-2024.9.25-185000总裁
2024.5.179400-
7伍杰交易对方0
2024.5.21-9400
交易对方伍2024.10.30-2024.10.31100100杰控制的公
司深圳前海2024.11.13500-
8陈诗晓0
鑫天瑜资本
管理有限公2024.12.12-500司的财务
交易对方南2024.12.171500-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
9温志宏0
限公司财务2024.12.19-1500负责人王婻的配偶
众华会计师2024.7.22100-事务所(特
10罗爽0
殊普通合2024.7.23-100
伙)员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张志勇
张志勇系上市公司副总裁张斌的父亲,张志勇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至正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张斌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张志勇透露至正股份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志勇做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指示。
2、张志勇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
的独立判断,系张志勇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张志勇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至正股份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张志勇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林仁颢
林仁颢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博林京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林仁颢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意图。
2、在知悉至正股份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至正股份本次重
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张燕、王四海、王圣棋
张燕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王四海系张燕的配偶,王圣棋系张燕的儿子。
张燕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王四海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至正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意图。
2、在知悉至正股份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至正股份本次重
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且本人已将本人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后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至正股份。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王圣棋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至正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
4、石磊
石磊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石磊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
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伍杰
伍杰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伍杰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6、陈诗晓
陈诗晓系伍杰控制的公司深圳前海鑫天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陈诗晓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意图。
2、在知悉至正股份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至正股份本次重
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7、温志宏
温志宏系交易对方南宁市先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婻的配偶,温志宏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至正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建议。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王婻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温志宏透露至正股份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温志宏做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指示。
2、温志宏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
的独立判断,系温志宏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温志宏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至正股份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情形。
4、本人及温志宏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8、罗爽
罗爽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员工,罗爽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至正股份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至正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至正股份。
4、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本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
《自查报告》《确认函》、访谈记录与相关承诺及说明等文件,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确认函》、访谈记录与相关承诺及说明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
《自查报告》《确认函》、访谈记录与相关承诺及说明等文件,经核查,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确认函》、访谈记录与相关承诺及说明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至正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