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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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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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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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6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泉峰崃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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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注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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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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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下年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59号公司101报告厅举行.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潘龙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年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年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终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0名,代表股份141,353.370
投,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900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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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
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前述人员
中部分人员通过通计方式参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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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绪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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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2
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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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1)至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为普通决议议案,
应由出庸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
议上述议案(1)至议案(12)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
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在审议议案(1)至议案(7)
议案(9)、议案(11)时,关联股东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泉峰(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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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初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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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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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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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傅扬远
库华
李信八0
205年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