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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化股份: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22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醋化股份)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醋化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一)2023年1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二)2023年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48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俞新南回避表决。

(三)2023年2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3年

2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3.50万股。

(四)2023年2月6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2月6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3.50万股。

(五)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俞新南回避表决。

(六)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醋化股份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上述“营业收入”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483.50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40%,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193.40万股。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本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3.4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290.10万股。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0.12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进展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披露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7),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根据公司的说明,

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等相关信息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其申请办理对8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预计将于2024年6月

26日完成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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