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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47号

关于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创物流,A 股证券代码:603967;

楚旭日,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年4月16日,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91929.63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其中25292.22万元用于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5152.54万元用于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计划使用周期均为3年,公司2019年4月上市,上述项目应当于2022年4月建设完毕。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公告称,拟将前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6年3月。公司在募投项目到期后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情况,也未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迟至2024年3月,上述项目延期方经相应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1综上,公司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第6.3.9条、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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