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
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签署日常交易
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六条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
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
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
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
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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