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证券简称:博敏电子公告编号:临2024-09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系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2602.47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为
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4日,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4年11月12日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1供合计不超过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4)、《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6)和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0)。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2602.47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734358
注册及主要办公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 PCB 板、任意阶 HDI、刚柔 FPC)、
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 RFID 天线、SIP 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江苏博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65237.88万元,负债总额
2为169649.8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74346.9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117739.13万元,净资产为95588.0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85941.76万元,净利润为-7330.5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298387.27万元,负债总额为
202582.6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07338.6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142699.30万元,净资产为95804.63万元,2024年三季度营业收入为85705.08万元,净利润为216.5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
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
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
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
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
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
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
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
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
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江苏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江苏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8447.26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1%(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7302.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4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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