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证券简称:博敏电子公告编号:临2024-08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敏电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君天恒讯”、“江苏博敏”,公司直接持有君天恒讯及江苏博敏100%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君天恒讯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由君天恒讯、江苏博敏共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万元。
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君天恒讯、江苏博敏已就上述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730567940
注册及主要办公地点: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成立日期:2005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63039.8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 印刷电路板
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
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797207.60万元,负债总额为340716.1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77868.8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230868.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455961.3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91330.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6575.09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852518.58万元,负债总额为
398816.1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36987.9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274863.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453175.24万元,2024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为151268.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522.2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
(一)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
(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7月17日到2025年10月16日的期间(该期间在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2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
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保证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最高债权额:
(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圆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
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债权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
(1)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
3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
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是由全资子公司君天恒讯、江苏博敏提供,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5608.69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18%。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19828.9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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