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DENTONS
大成是Dc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315040)
电话:86-574-8732,6088传真:86-574-8789.3911
www.dentons.cn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周晓燕、吴金婷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宫
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27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工业
园区西谷路358号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定威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
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库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库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5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路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23人,代表股份合计
53,536,808股,占公司总股本203,840,000股的26.264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
所代表股份共计49,927,4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9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庸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人,代表股份3,609,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07%.
3.中小股东出序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16人,代表股份4,778,227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2.3441%.其中现场出序1人,代表股份1,168,871股;通过网络投
票215人,代表股份3,609,35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使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2项,经合并网终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49,927,45200
网络投票情况3,330,056221,50057,800
合计53,257,508221,50057,8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场投票情况49,927,45200
其他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onton5在中国的优先合作使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情况 3,321,356 230,000 58,000
合计53,248,808230,00058,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库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法律意见书-一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L07
北京大成(宿波)律师事务所2
负责人:2经办律师:
童哲周晓燕
经办律师:
吴孟婷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